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我国《劳动法》第15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童工一般指的是年龄不够十六周岁的,在单位或者个人创业地等发生劳动关系的儿童,其实劳动法中对于童工是禁止单位招聘的,一旦雇佣了童工就属于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是要接受惩罚的。

对于一些工厂企业来说,一定要避免招到童工,那么应该如何避免呢?

我国劳动者适格年龄是十六周岁,《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就是通称的“童工”。如果特殊单位和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现实中,公司故意或者恶意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罕见,绝大部分公司是被动陷入了违法使用童工的陷阱;例如一些未成年人外形高大,使用虚假身份证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求职的,公司HR很难根据生活经验判断这些求职者是否满十六周岁,对于身份证的真实性鉴别缺乏技术手段,特别是不具备“人证合一”的鉴别能力,一旦在某一些环节被这些未成年求职者钻了空子,公司即便不是故意违法使用童工,也将被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理。

为避免使用违法童工,公司招聘中对于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员工要格外注重审查:

1.借助公安系统核查身份证件真伪;

2.询问求职者的学习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等情况进行年龄审查;

3.有必要的话,与其出生地公安机关、学校、家长联系,核实相关信息。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但是有些早早辍学的儿童,也面临找工作的需求,为了招到工作也存在瞒报年龄等的现象,因此在实际招聘人的时候,单位一定要严格审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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